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鉴于公司实施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1,837,062,387元,总股本增加至11,837,062,387股,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章程》的具体修改如下:
章程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105,432,605 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37,062,387元。 |
第十九条 |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072,092,60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发行后普通股总数为9,105,432,60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发起人持有7,7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56%,其他股东持有1,405,432,6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44%。 | 公司股份总数为11,837,062,387股,均为普通股。 |
第七十八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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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