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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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每股现金红利
l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19/6/17 | - | 2019/6/18 | 2019/6/18 |
l 差异化分红送转: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19/6/17 | - | 2019/6/18 | 2019/6/18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非质押账户)、浙江兴源投资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2]85号文和财税[2015]101号文的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非居民企业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人民币。如果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 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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